晋升
第一条为鼓励员积极向上、多做贡献及奖励先进、选拔贤能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晋升,是指公司对符合晋升条件的员工给予工资的晋级或职务的升迁。
第三条公司员工工作努力、业绩突出者,均可成为被晋升的对象。对员工的晋升应当严格要求,公平对待。
第四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都予晋升工资一级;
1.忠于公司,在公司效力5年经上且表现良好者;
2.积极做好本职工作,连续3年成绩,突出受到公司表彰者;
3.业务有突出专长,个人年创利100万元以上者;
4.连续数次对公司发展提出重大建议为公司采纳,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者;
5.非本人责任而为公司拘回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者;
6.领导有方,所领导的单位连续2年创利200万元以上或成绩显著者;
7.领导亏损单位扭亏为盈,经营管理有方者;
8.有其他突出贡献,董事会或总经理认为该给予晋级嘉奖者。
对成绩特别突出或贡献特别重大者,可给予晋升二级;同时具备领导才能者,可给予提升行政职务一级。
第五条晋升程序如下:
1.员工推荐、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;
2.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人事部审核;
3.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。
其中,属董事会聘任的员工,其晋升由监察委员会审核,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批准;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,其晋升由监察部审核,劳动人事部名抒总经理批准。
第六条晋升名单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发布,公开表彰。
第七条晋升手续由劳动人事部负责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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